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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诉规则
作者:陈菲   发布时间:2012-12-25 09:04:23


    为确保新刑诉法正确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2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修订后的规则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修订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有碍侦查”的情形、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等。二是对新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制度进行细化,包括设立专章规定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确保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各项辩护权利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贯彻落实;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情形和审查方式;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及办案程序;细化特别程序的办案流程;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职责部门等。三是对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规定,包括检察机关新增职责的内部分工、对办案流程的监控和质量管理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组织力量,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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