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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保外就医期间绑架两人 数罪并罚获刑18年
发布时间:2012-12-21 09:39:57


     本网讯(郭健)   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服刑犯人在保外就医期间,连续作案绑架两人勒索钱财,再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牢。12月1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原审查明,2011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谭天伙同一男子(情况不详、在逃)在以租车去葛坳曲洋为由,将摩的司机朱盛骗至葛坳乡三溪村梨坑组,当朱盛用摩托车搭载着谭天及另一男子行驶到梨坑组附近的山路上时,谭天故意跳车并佯装摔伤,要求朱盛带其到于都县人民医院治疗。朱盛只同意去银坑人民医院诊治,拒绝了谭天去于都人民医院的要求,谭天与同伙对朱盛进行殴打,尔后将朱盛挟持到深山丛林之中,以殴打方式控制朱盛。在殴打的过程中,谭天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朱盛的手臂刺了一刀,将朱盛身上300元现金及手机抢走,勒令朱盛打电话给家人索要钱财,遭到朱盛的拒绝。于是,谭天及同伙便用随身携带的鞋带、袜子,将朱盛捆绑在树上。随后,谭天便用朱盛的手机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朱盛家属索要5000元人民币。朱盛的家属接到电话和短信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谭天与同伙只好将捆绑着的朱盛扔在深山中,迅速逃跑。

    2011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谭天在于都县城乘车回葛坳的途中,遇见在银坑上车回葛坳乡澄江村的谭明,便上前搭讪,骗取了谭明的信任。到葛坳圩下车后,谭天让谭明一起同行去葛坳乡澄江村。在路上同行时,谭天将谭明的家庭情况及联系方式打探了清楚。走到半路后,谭天便将谭明带到路边一户无人居住的房中,以语言威胁的方式将谭明控制在房中,随即拨打谭明家长的电话,要求谭明的家长汇8000元人民币到指定的帐户,谭明的父亲害怕谭天撕票只好先汇给谭天2000元人民币,并答应剩下的6000元将在次日上午到帐。谭天在房中将谭明控制到第二天天亮后,便带着谭明支取了赎金1900元,随后将谭明带到宁都县某招待所内继续控制并将剩余的6100元赎金取出,直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招待所内将谭天抓获并解救出谭明。

    另查明,被告人谭天在服刑过程中,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0年11月17日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保外就医六个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谭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绑架、强奸、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刑罚十三年四个月零十七天,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四个月零十七天,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谭天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提出,其系持续性精神病患者,作案系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系完全无责任能力人,请求二审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赣州中院认为,上诉人谭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威胁、捆绑他人作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上诉人谭天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谭天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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