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解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惩处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
作者:杨维汉   发布时间:2012-12-21 09:13: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两高”制定了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司法解释明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司法解释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