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晓理)
为了偿还企业高息债务,两家公司的三名老总孟君、赵林木和程资(化名)竟“互动”向社会大笔融资。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孟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赵林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程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罪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2011年8月,孟君与华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林木预谋,由被告人赵林木利用华竹公司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资金。为此,被告人孟君以海洋公司的名义与华竹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约定融资额、融资期限及融资费用等内容,并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之后,赵林木在华竹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负责吸收存款的全面工作,招募被告人程资为华竹公司总经理,负责吸收存款的业务工作,亲自并指挥华竹公司业务员以海洋公司的新能源项目发展前景好,需融资扩大生产规模为借口,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宣传册等方式面向公众公开宣传。以支付高息为条件,采取与存款客户签订借款人为海洋公司,保证人为河南省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华竹公司的借款保证合同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欠款及兑付存款客户资金等。河南大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意见鉴定书显示,自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10月15日,华竹公司共与277名客户签订了421份借款合同,涉及合同总金额255645000元,实际收款金额242193744.75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名被告人在公司均直接决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孟君系本案的组织策划和实际受益者,作用最大;被告人赵林木本案的实际实施者,作用次之;被告人程资系受雇参加犯罪,不是本案的主谋人员,作用较赵某小。另外被告人孟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