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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产品未达标不得流通
作者:胡建辉 发布时间:2012-12-20 09:29:23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9日公布由新闻出版总署修订起草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新闻出版领域各类产品未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任何单位开展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执行相应的企业标准或项目标准、工程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和进口。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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