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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车不是挡箭牌 超市门口丢车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9 10:27:00


     本网讯(通讯员 贾佳)   去超市购物,不料摩托车被盗,要求超市赔偿不成,遂将超市告上法院。12月18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武献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王俊刚现金495元。

  2011年6月8日,王俊刚在南乐县福星家电摩托超市花费5000元购买了大洋110摩托车一辆,2012年8月16日,王俊刚驾驶该摩托车到武献方开设的超市购物,将锁住的摩托车停放在该超市门外。王俊刚购物结束时发现摩托车丢失,当即报警后,南乐县公安局张果屯乡派出所出警接受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

  法院审理中查明,武献方开设的超市共六间房屋,门外安装有监控设施,但后来打开监控录像时,仅显示模糊的画面,无法显示盗窃者的真实面目。2012年12月4日,经鉴定,原告王俊刚丢失摩托车在2012年8月16日的价值为3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财产损失是由于案外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待案件被侦破后,原告的赔偿问题可得到处理。被告在超市外安装监控设施,说明被告已经注意到超市门外的安全性问题,但该监控设施未对超市顾客的车辆等财产产生安全保障作用,被告也未对超市顾客停放车辆等财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应由被告承担15%的责任为宜。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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