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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律适用
作者:李义朝 陈志斌 发布时间:2012-12-18 15:00:04
在司法执行实践中,由于个别法官对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的概念混淆不清,法理分析不明,以致在实际操作上出现混用、错用问题,既影响办案水平,又损害法律尊严。
如有的法官在执行裁定理由叙述中表明,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⑴终结本案(××××)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⑵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不难看出,这份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按其执行裁定理由的字面叙述分析,符合执行中止的特殊情况。既然对全案适用了执行终结,再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就缺少了法律依据。 “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下此结论须在执行中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后谨慎认定,而且需要对这种情况作具体分析,即预测其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在把握条件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决定适用中止或终结,并详细阐述裁定理由,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一、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适用的法定情形
执行中止系因发生特殊情况而进行,必须严格而慎重,不能随意而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适用。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对此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恶意逃避或对抗其他债务的执行问题。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充分。执行标的应放在特定物上。 3、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承担义务的。注意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核查被执行人死亡时的遗产情况。 4、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未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 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履行能力不足或缺失系暂时性的。 6、其它应当中止情况。如被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物正在仲裁过程中等。 执行终结是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重大处分,务须严格依法进行,其法定适用情形有: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被执行人无力归还借款,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这种情形仅限借贷关系,不包括其它债务。 其它情形如企业法人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等。 二、执行程序结束的标志及司法救济 执行程序结束又称执行结案或执行完结,具有一定的存在和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落实完毕。这类结案方式因申请执行人享受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权利,执行的目的达到,实现了申请人的诉讼愿望,因此是最理想的诉讼结果。 2、案件被裁定执行终结。相比之下,被裁定终结的执行方式的完美性,较之执行完毕要逊色。其中包括部分权利因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得到执行,一种情况可能系申请人自愿放弃,另一种情况则是因法定无需或没必要再执行而使执行程序结束。 3、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指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由于其公正性存在问题或仲裁程序违法,或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不被司法审判的认可。 4、当事人之间和解并全部履行。 执行终结是结案的一种形式,但执行终结也不是绝对的不可逆转。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导致自然失效而使执行程序重新恢复。使执行终结恢复执行的特殊情形包括: 1、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原法律文书。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案件一般都裁定终结执行,但法律对执行和解反悔不履行情况,赋予申请人继续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执行和解的“终结”并不具有十足的稳定性。 2、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一些案件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多个执行程序才能达到目的,而每一个执行程序仅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些程序有时可以连续进行,一气呵成。有时可能间隔很长时间,根据被执行的财产发现、积累以及存在情况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从而构成一个个“独立”的执行程序。每一个执行程序承担一定的目标任务,多个程序联系在一起才能达到全面彻底执行完毕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执行程序进行中因条件不成熟、不存在或没有继续进行的基础,就应当对这一程序宣告终结。 3、执行回转,即执行依据出现错误被改判,而使执行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都具各自的法律效力。对于全部执行程序的终结裁定生效后,是不能恢复执行的。而对于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因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尚未彻底落实,只是解决了程序性问题,执行的任务尚未完成,所以法律应当容许这种“终结”的灵活性。除此之外,执行程序应广泛采用债权凭证制度,对部分执行、另一部分执行条件不充分的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使被执行人长期处于一种债务负担中。赋予债权人随时请求执行的权利,切实解决权利享受在司法执行中的公正公平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阜平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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