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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招摇撞骗盗窃故意伤害 数罪并罚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09:05:01


     本网讯(何徽)   一男子连续实施招摇撞骗、盗窃和故意伤害行为,数月作案多起,不久即被抓获受到法律制裁。2012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小东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2年2月8日7时许,林春梅驾驶摩托车在浦北县小江镇木麻根工业开发区路口与张国明驾驶的摩托车(搭载高威庆)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林春梅遂叫来其丈夫罗强(在逃)。罗强来到现场后与张国明互殴,被高威庆和林春梅拦开后,罗强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陈小东等人过来帮忙。被告人陈小东与罗国记赶到现场后,伙同罗强三人对张国明进行殴打,被告人陈小东从裤袋里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朝张国明腹部捅去,造成张国明腹部被刺伤,肝、胆囊破裂。经法医鉴定,张国明所受伤害为重伤。非同案人的家属赔偿了3000元给被害人张国明。

    另查明,2012年9月14日,陈小东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 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东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小东被该院判决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小东持刀结伙伤害被害人张国明致重伤,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小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认罪,且非同案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小东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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