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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廉洁操守 树高尚品格
作者:牛雄飞   发布时间:2012-12-17 14:46:45


    美国评论家费尔德说过,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今天我们谈起法官,大家往往就会想起“包拯”、“ 狄仁杰”等传诵至今的清官形象,就会想起 “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明察秋毫”等对法官的古今颂扬。所有这些,既是人们对法官职业的崇敬,更是人们对新时代法官的愿望。在实现法治的路途上,人们将更多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和法官,而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支撑,便是我们法官的廉洁操守和高尚品格。古今中外,法官在审理和解决纠纷过程中所体现和具备的作风、知识、素质、涵养等人格魅力,始终是让民众信服的恒定力量和实现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

    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的领袖毛泽东主席就提出了“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要求,同时很有远见的指出“共产党人要警惕糖衣炮弹的进攻。”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的价值更加突显。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的思想意识也发生了改变,这一切对于我们的法官来说,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古人说:“善禁者,先禁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 我们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是人民公仆,无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都要算好“人生大账”,时时刻刻、事事处处把握好自己,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洁身自好,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在审理案件中切实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办的事情不办,避免第一次放纵、守住第一道防线。作为从事审判和化解纠纷工作的法官,重要的莫过于我们的心态健康。这就要求我们特别注意对待困难,对待挫折,对待他人的物质富有和各种诱惑,正确对待他人职务升迁和名利,不去盲目攀比,不放纵和失去自我。在竞争和挑战面前,很多人不是被别人所战胜,而是被自己的不良心态所打倒。因此,在廉洁操守问题上,我们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心态,增强自我免疫力,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敬畏之情,防微杜渐,恪守底线,知足常乐。我们应发扬老一辈革命家的优良传统,并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和新形势,具备相应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各种利益诉求错中复杂,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它的特殊性,手握审判权力的法官不可避免地将面临着多种挑战和多种诱惑。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工作上更应加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要求自己,把握住职业操守和人身人格底线。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公正司法要求我们法官要端正法治理念,认真严肃地执行法律,在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的同时,更要注意品格高尚形象公正。廉洁的操守和高尚的品格事关人生发展的大局,也关系到一名法官执法威信的确立,更事关法院法官队伍的政治本色。因此,我们要时刻自警、自省、自尊、自爱;只有我们每一名法官把自身的思想品格自律建设搞好了,法官队伍才能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保持清正廉洁,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办案。如果我们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就不可能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法官的品行是否端正、行为是否规范,关系着司法的权威性。法官这个职业,从来就不是为钱、为官者所乐道,但却是一个可以修身律己涵养品格的职业。做法官,意味着待人、接物、处事的高标准,意味着一种清静寂寞的生活方式。选择了法官职业,就选择了一种生活圈受到公众监督的职业,选择了一种随时随地需要谨小慎微的职业。

    坚持廉洁的操守和高尚的品格,我们就要管住生活中的小节,小事求大善,小节立大德。具体审判工作中的细节,主要就表现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准时开庭,有无迟到、缺席、早退情况,是否按规定着装,仪表、坐姿是否端庄,庭审注意力是否集中,庭审时是有无接打电话、吸烟以及做其他与庭审无关的事情,庭审时有无随意离开审判席位的情况,庭审时语言是否文明、规范,有无辱骂、诽谤、低毁当事人的语言和行为,有无酒后参加庭审的情况。这些都是细节、小节问题,但是小节之中有形象、有品格。被康熙皇帝称赞为“天下清官第一”的清朝户部侍郎张伯行有句名言:“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 。封建社会的一名官员尚且如此,我们作为新社会的法官就更要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站稳立场,更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更要警惕小节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宁可清贫自在,不可浊富多忧” 。

    “廉则民爱;贪则民弃”。我们从事的审判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所办理的任何案件,都一定要认真、仔细、慎重,要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做到既慎始、又慎终,既慎言、又慎行,既慎微、又慎独。法律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经验的总结,我们要通过审判实践多思考、提炼、积累办案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责本领。只要我们法官坚持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人民司法事业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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