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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碰撞人受伤 保险公司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2-12-17 09:02:59
本网讯(钟赟)
2012年12月10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两车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使得受害人得到了足够赔偿。
2011年12月29日,盛某驾驶轿车在城西港区港兴路与石牛路的交叉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正在此路口由陈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在轿车上乘坐的徐某受伤。徐某受伤后即被送住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受到一定伤害,但尚未构成伤残。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经查,盛某驾驶的轿车己在太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现因徐某与盛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起诉要求盛某赔偿各项费用8038元,太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盛某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其车辆己在太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要求太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另外,事故发生后其己垫付徐某住院医疗费2000元,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太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肇事车辆己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的,该公司同意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按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徐某部分诉请过高,该公司要求审核。因徐某未构成伤残,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该公司己垫付医疗费及其它费用2000元,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向徐某赔付各项费用共计3045元,并向盛某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该案遂得以顺利审结。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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