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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创城管行政调解室“对冲”刚性执法
作者:李光明 发布时间:2012-12-14 09:44:54
“以前一说起城管,很多人都会与粗暴执法联系在一起。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印象,根本问题出在沟通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城管局执法大队支部书记陈明说。
为此,该局在安徽省率先成立城管行政调解室,采取刚性执法、柔性操作,让对城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理解、不满意的群众有处说、有处解决,为矛盾的排除提供通道。 执法者与相对人调解室平等辩护 “虽然行政调解室成立还不满月,但行政调解这件事我们一直都在做。”合肥市包河区管理局执法科科长庄利平说。 阳光早餐工程是合肥市方便群众吃早餐的一项品牌工程,但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几家在包河区经营的公司经常为“争地盘”、超时经营等问题闹得脸红脖子粗,恶性竞争引发纠纷不断。今年6月,包河区城管局主动介入调查,联系各家公司进行沟通,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负责人面对面交流。对存在的问题,由城管局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各公司达成和解。此外,城管局还对早餐车经营提出严要求,各家公司也均表示同意。 “城管局让我们坐在一起化解纠纷,这种做法相当好。”安徽青松食品集团副总经理张涛说,执法人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偏不倚、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给一个处理结果,这让人比较容易接受。 “阳光早餐这件事的妥善解决,让我们意识到让行政调解机制化、规范化运作非常必要。”庄利平说。 庄利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包河区城管局一年要办理7000多件行政处罚案件,产生纠纷是常有的。其中主要原因是,执法者与行政执法相对人处在不对称的位置,说你违规违法了,就凭执法者一张嘴。涉及城管的法规有很多,行政相对人不了解,有的会认为城管在“找茬”;有时行政相对人即使明知是自己的错,他也不接受,甚至认为不过是一些小事情,只要执法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抬抬手就没事了。而包河区创建“城管行政调解室”就是要让执法人员与行政执法相对人平等地坐在一起,说法、说理、沟通、交心,像民事主体之间一样进行“举证”、“辩护”。 “只要沟通充分,法理、道理让当事人清楚明白,最后他自己就会为自己下‘裁定’了。”庄利平说,自城管行政调解室“开门”以来,基本上都是嚷着不服进去,握着执法人员的手出来。 专职调解员扮演第三方角色 今年5月,合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在该意见指导之下,合肥市城管局于7月出台了行政调解办法,对调解工作的开展作出详细规定。 “虽然法律上没有对城管行政调解作出明文规定,但这在制度上是有依据的。”庄利平说,区城管局按照规定,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创建城管行政调解室,就是想探索走出一条人性化执法道路。 在这种迫切的愿望下,今年11月,包河区城管调解室应运而生。 为了落实工作开展,城管局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行政调解硬件设施建设和投入。更为重要的是,包河区城管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职的调解队伍,让调解人员与具体案件的执法人员相分离,扮演第三方角色。这些专职调解人员不是与行政相对人对立的执法人员,又熟悉行政法规,还要懂调解艺术,自然能很好地与当事人沟通,取信于当事人。 “如果调解室里还是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说理,岂不是让他们换一个地方吵架?”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胡从发说,行政执法不同于民事纠纷,错对须分明,调解当然不能完全扮演“和事佬”的角色,调解人员要熟稔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河城管寻求“相对第三方角色”做法,表现出创建调解室里寻求执法公平、公正的导向,当然,这也能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进行纠错。 “我们对调解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和行政调解能力方面的培训,要求他们微笑调解、文明说法,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消除群众的抵触情绪。”陈明介绍说,队伍里还吸收了各街镇工作人员,更能贴近基层工作需要,同时还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要想进入行政调解流程,首先要由当事人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启动行政调解,进入行政调解室。以30日为期限,若是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则要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终结结案归档;若是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结案归档后,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走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有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部分个人情况特殊的,城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根据自由裁量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不能减轻的,会告知当事人原因。”陈明说。 由于违章停车被包河区城管执法大队查处,车主王某对自己违章事实和城管是否有查处权提出异议。于是,王某与执法大队一起来到了城管行政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听取王某申辩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王某详细说明了城管局查处违停执法主体资格和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出示王某违停影像证据,解开他的疑惑。最终,王某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临走之时还对执法大队工作提出期许。 陈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城管人员经常与基层群众打交道,所发生的纠纷多涉及违规占道、出店经营等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很多情况是由于群众不懂法律导致的。所以调解员会注重讲法律、讲证据,不仅让当事人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消除不稳定因素,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还宣传了法律知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陈明说,城管是城市的“管家”,就是为了城市和群众服务的,城管行政调解室看似城管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其实,找自己“麻烦”,让群众开心,群众不来找城管执法的麻烦,这样的执法才会赢得尊重。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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