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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银行存款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古力   发布时间:2012-12-13 14:24:19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对其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法院采取的最普遍而又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之一和重要的司法手段和措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使得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出现了许多问题,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顺利执结案件。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了解哪些存款既可以冻结又可以划拨,哪些只可以存款冻结而不可以划拨,哪些存款既不可以冻结又不可以划拨。

    一、既可以冻结又可以划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批复的规定,可冻结和划拨的有: 1、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个人的存款;3、当事人的凭证式国库券;4、当事人的邮政储蓄存款;5、商业银行的非“两金(准备金和备付金)”资金。

    二、只可以存款冻结而不可以划拨。1、关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对确系信用证保证金的,不能采取划拨措施;如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的,根据该银行的申请应即解除冻结措施;如开证保证金是外汇,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应即解冻;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已丧失了保证金功能的,则可以采取扣划措施。2、关于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

    三、既不可以冻结又不可以划拨。1、地方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2、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两金。3、军队开户单位上级单位的存款。4、国防科研经费。5、税务机关划拨的退税款项。6、工会经费集中户及上级工会经费。7、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经审查确属封闭贷款的资金。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9、社会保险基金。

    执行银行存款常见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账户众多,有储蓄卡、信用卡等。二、资金转移迅速。随着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帐变得十分的迅速。三、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跨营业网点的查询,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四、不能办理逐月工资发放的部分冻结手续。多数银行只有冻结账户与冻结存款总额若干的系统程序,没有每月冻结若干元存款的系统程序。致使扣留、冻结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时不能办理。五、没有统一的地区性账户开户查询机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有很多,被执行人往往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帐户,造成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

    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建立地区性法院执行工作查询平台。解决由于当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帐户众多,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执行人员查询工作繁重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异地止付系统,解决当前转移资金迅速的现象,为法院办理异地营业网点冻结、划拨手续提供时间,防止资金被转移情况的发生,降低执行成本和查询到的资金流失险。建立部分冻结系统,防止以系统缺乏相应的程序不能联续冻结被执行人每月工资。

   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资金的账户也应冻结,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防止该账户以后有大量资金流通的现象。同时对被执行人也是一种心理压力。

  三、由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没有废除,不能确定被执行人办理存款手续时用的哪一代身份证,查询时对于第一代或第二代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另外,还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所有存款账户进行查询。防止金融机构只提供被执行人活期存款账户,出现漏查情况。造成不能及时冻结、划拨。

    四、统一制订协助执行通知样式。现有的协助执行通知没有统一式样,在要求协助执行时金融机构往往以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不规范不予协助。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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