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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被盗窃者扔掉的车辆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朱兰亭   发布时间:2012-12-13 14:09:46


    【案情】

    张三在某公司附近的马路边发现一辆桑塔纳轿车,听公司人说,已停放两三天无人问津,遂叫来朋友李某一起查看该车辆,发现车门没有上锁,并且车钥匙也在车上,但车已经无油,无法启动,便让李某帮忙加油后将车开走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

    该案张三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什么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构成侵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他们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他们不构成犯罪。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

    【评析】

    判定张三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区分被盗窃者扔掉的轿车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遗忘物”和“遗失物”的认识一直存在争议,我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本应该带走而因为疏忽大意暂时遗置于某特定的场所的财物,其具备三个重要特点:一是所有人或持有人暂时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权;二是财物被遗置于特定的场所,该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对该财物行使第二重控制、支配权,排除了任何第三人对该财物的任何权利;三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往往能够很快回忆起遗置财物的地点,从而迅速恢复对财物的控制权。

    在本案中,被盗窃者扔在路边的汽车对车辆所有人来讲应属遗失物,而不是遗忘物。因为首先汽车被盗后,轿车的所有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对汽车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并且汽车所有人根本不知道丢失的汽车所出的位置;其次,盗窃者对被盗汽车具有第二重控制、支配权,但是后来汽车被盗窃者扔在公路边长时间没有人问津,其已经丧失了对被盗汽车的第二重控制、支配权。

    张三和李某捡拾被丢弃的遗失物汽车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他人控制、支配下财产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也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侵占罪构成要件,应当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汽车所有人发现被盗汽车被他人控制、支配,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由警方将汽车追回并退还给所有人,也可以通过和拾得人协商索要的方式要回汽车,拾得人不同意返还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自己财产的控制和支配权。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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