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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受理行政调解意见的诉讼?
作者:王林超 王海燕 发布时间:2012-12-12 16:34:21
【案情】
2008年4月份,原告西关一组与开发商董建新达成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在西关一组地皮上开发房屋,由董建新投资建设营业住宅楼,并在卢氏县建设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规划为砖混六层,但在施工过程中,因与相邻方赵秀琴等三户居民发生纠纷,第三人赵秀琴等人认为西关一组所建房屋会使地基下沉致其房屋受损,赵秀琴等三人向卢氏县建设局上访。以开发商董建新建房影响其房屋安全等问题要求卢氏县建设局予以处理,经卢氏县建设局多次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卢氏县建设局遂于2009年3月31日下发卢建字(2009)28号文件,该文件标题为:关于西关一组建房影响三上访户房屋安全的处理意见。内容为:根据三上访户要求建设方降低住宅楼层数,解决通风采光问题及房屋间距近致房屋裂缝要求赔偿这两个问题,经实地勘查,认为建设方所建六层住宅楼与赵秀琴相距较近(2m),考虑到三户安全影响,又考虑到建设方前期投资费用,做如下调解意见: 1、董建新所建六层住宅楼,取消东单元南侧1.8m阳台。 2、对原规划六层住宅楼降低两层,改为四层。 以上意见,希双方遵照执行。 西关一组及开发商董建新认为卢氏县建设局该份文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9年4月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卢氏县建设局卢建字(2009)28号文件。 【审判】 该案在受理时,即发生两种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卢氏县建设局这份文件只是调解意见,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是调解行为,但形式上不符合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且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影响,处分了当事人实体权利,法院应当受理。最终我们还是决定予以立案,但案件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卢氏县建设局的(2009)28号文件明显存在违法行为即不当之处,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斗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在开庭前即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原告西关一组即董建新和第三人赵秀琴达成调解协议,即双方均同意阳台按净1.3M建设,楼层按五层建设,原告方对赵秀琴房屋将来造成的损失以一套房屋抵押做为赔偿标的。协议达成后,原告方即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案审理结案。 【评析】 本案卢氏县建设局为西关一组及开发商董建新颁发了合法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应做为原告方建设房屋的依据。但因在建设过程中,相邻方三户居民上访,县建设局以文件形式作出一份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斗存在明显不当,若严格按法律程序法院要予以撤销。但是,如果该文件被撤销,将会引起另外两起行政诉讼。首先,赵秀琴将要起诉县建设局要求撤销为开发商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其次,若该份许可证被撤销,西关一组及董建新将又起诉县建设局予以行政赔偿。以此这样做显然社会效果不够理想,对各方当事人都不利,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协调方式解决。最终通过我们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均做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案纠纷圆满解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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