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唐山路南检察院纠正一起公安机关追诉不当销赃案
作者:王志凯   发布时间:2012-12-12 15:19:39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成功纠正一起公安机关追诉嫌疑人不当的销赃案件,赢得社会各界人士好评。

    2012年6月7日深夜,唐山市人张某和李某经过预谋,来到市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露天电缆库,盗窃规格为3×95+1×50的废旧电缆60米,后二人在南堡汽车站雇佣拉三马子车的小康的汽油三轮摩托车,欲将电缆运至废品站变卖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201元。后公安机关以张某和李某涉嫌盗窃罪,小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并移送该市路南区检察院起诉。

    唐山路南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该案小康销赃的犯罪事实不清,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发现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在汽车站附近随意找到跑出租的小康,小康“帮助”拉运废旧电缆的时间是在他下夜班后、地点是在马路边、拉运对象为废旧电缆,张某和李均供述没有告知小康电缆是赃物,无证据证实小康拉运废旧电缆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赃物,且小康帮助拉运赃物没走几十米就被巡逻民警抓获,盗窃犯张某和李某落网后从民警口中才知道拉的是赃物。根据以上情况,办案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本案中小康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后来,经唐山路南检方向公安机关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小康做撤案处理,此举化解了潜在的社会矛盾,依法维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上周末,小康家属专门来到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秉公、客观、公正办案,为民执法的做法,表示无限感谢,小康同时表示今后一定会汲取教训,提高警惕,守法经营。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