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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卖车 朋友“帮忙”挥霍
发布时间:2012-12-11 16:13:56


     本网讯   本想委托朋友将自己的车卖上好价钱,却识人不清,所谓的朋友将其卖车所得的价款大部分挥霍一空。近日,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开此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受托人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卖车款6000元。

  小禾是大庆市龙凤区居民,33岁,由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所以前几年买了一辆二手车,在市区里做些小生意。去年8月,由于手头紧,小禾想将自己的车(一台二手吉利)卖掉换钱,但又怕卖不上好价钱,所以她想到了彼此见过几次面,自认为可以算得上朋友的“80”后小马。小禾认为小马会开车而且懂车,求他帮助自己将车卖掉,总不能亏得太多。小禾向小马说明情况后,小马满口答应了此事,随后小马将车开走。

    此后,小禾一直打电话询问卖车的事,事情过去了一个多月,当小禾再次询问的时候,才得知小马早已卖掉,所得车款一共8000元。经过多次索要,小马分两次给了小禾一共2000元,其余的钱小马说因为急用,先花掉了,直到今年的4月份,在小禾的强烈要求下,小马给其写了一张欠条,承诺6月份还钱。但小马在留下一张欠条后,便销声匿迹了。

    无望之下,小禾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小马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法庭认为,原告小禾,委托被告小马代卖车辆,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做为受托人,小马应当向委托人小禾告知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也应当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本案中被告小马的行为构成违约,车款应予返还,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原告小禾本想委托朋友省心、省事,没想到结局却成了“委托”朋友花钱挥霍,其错误就在于识人不明、办事不慎。故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交朋识友需慧眼,委托办事需谨慎。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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