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晏胜民)
12月10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高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喻小燕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即34057.0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8月12日,原告洗完衣服在阳台晾衣服的过程中因手中的撑衣铁杆被从离阳台不足2米远的高压线吸住,导致被高压电击伤,当即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7289元。2012年9月15日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因电烧伤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房内被阳台外的高压电击中,身体多部位被电烧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其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创伤和痛苦。被告系原告触电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阳台外有高压电通过,因自身的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过错。因此,在本案中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电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实原告喻小燕的各项经济损失为48652.89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