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醉驾案面临处罚难 "醉驾入刑"呼唤配套司解
作者:申东 刘炳宇   发布时间:2012-12-11 11:15:57


    自去年5月1日起全国实施“醉驾入刑”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交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醉驾明显呈下降趋势,“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但在查处酒驾的过程中,也显露出不少新问题、新变化。尤其是对“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尚没有一个权威、统一而具体的判断标准,使得司法机关在实践当中往往莫衷一是。

    12月7日,银川市法学会组织召开“醉驾入刑”研讨会,公、检、法、司相关负责人及法学专家会聚一堂,对执行“醉驾入刑”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会诊”,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交警:

    28起侦查终结案件被拒收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副局长王宇表示,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醉驾入刑”以来,该分局共查处并已处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共有89起;查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的288起,均已移送起诉,其中已知判决结果的106起,判处实刑59起、缓刑47起,还未移诉的案件60起,其中正在侦查阶段的有30起,因证据不足撤销刑事立案的1起,移交兴庆公安分局并案处理的1起,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但检察院拒收(法院难以立案)的28起。

    今年以来,银川交警分局已开展了17次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酒驾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但目前对于酒后驾车的治理仍存在三个难点。

    首先,获取罪证更加困难。由于基层警力有限,执法装备还不完善,使得部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查处,不能及时取得有力证据。被查获后,为了逃避酒精含量检测,有的驾驶员紧闭门窗不出,有的停车后立即狂饮矿泉水,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吓退交警,找人顶包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还有的甚至弃车逃跑。

    为什么有人胆敢抗拒酒精测试,弃车逃逸,甚至顶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弃车逃逸,事后只能进行治安处罚,难以进行酒驾取证。而顶包者即使属于“无证驾驶”,最多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15天。与醉驾入刑两害相权,司机取其轻不难理解。

    其次,目前的执法环境更趋复杂,例如酒驾者与民警打“时间差”,不服民警查处等情况比较多见。

    最后,交通安全宣传也难以深入开展。由于交警警力不足、宣传手段也不够丰富,无法起到大幅度改变群众意识形态的作用,仅靠公安机关单一的努力,很难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法机关:

    同为酒驾处罚结果却不同

    参加当天研讨会的检察机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机关在执行“醉酒驾车”入刑时面临的困难主要有四方面。

    第一是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难以界定。第二是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轻微难以界定。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今年6月,宁夏某基层法院集中审理的一批酒驾案中,法官在判案中根据各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同,依法判处被告人1个月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

    第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危险驾驶人(醉驾)案件审理时遇到的程序性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量刑的最高期限为拘役6个月,而刑诉法中对逮捕的条件规定为判处徒刑以上的罪犯。故在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对醉驾嫌疑人只刑拘,并且在刑拘期限内迅速结案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而检察机关也往往在一两天之内完成审查起诉的工作,向法院起诉。而案件到了法院,刑拘期限一般已经届满或接近届满。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在起诉书送达被告人10天后开庭,故在刑拘期限内结案完全是不可能的事情,面对此情况,法院只有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法,否则便构成了超期羁押。在被告人没有被收监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就会存在诸多不便。第四,检察机关将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移送法院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通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待法院将案件审结后,有些被告人难以联络,导致无法执行。

    专家:

    呼吁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

    在此次研讨会上,不少参与者都认为,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呼唤,治理醉驾更是应该如此。否则,醉驾入刑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应有的威慑作用。不少专家都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为“醉驾”认定制定具体标准。毕竟,通过“醉驾入刑”指引公众树立文明驾驶观念,杜绝酒驾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文明驾驶行为模式,才是立法的本意所在。当然,只有严格的法律还不够,除了出台司法解释细化量刑标准外,还需要执法、司法、普法等多层面的相互配合,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对酒驾形成人人喊打的态势。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慧认为,醉驾入刑既然已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就应该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同样应加大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严格执法的氛围。

    王宇建议,对于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侦快诉。此外,坚持多方联动,形成综合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的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惩处酒后危险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银川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张伟倡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于醉驾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普及公民守法理念,以人为本,形成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