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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规范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
作者:范跃红 发布时间:2012-12-11 10:50:31
距离明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只有20余天,为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浙江省检察院昨天印发《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三集中、三简化、两重点、一监督”的浙江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旨在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
修改后的刑诉法适度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并规定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对全国人均办理公诉案件最多的省份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该省检察院经过前期的调研和探索,提出了这一《指导意见》。 据介绍,《指导意见》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实行“三集中、三简化”制度,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开庭审理,实现办案集约化;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内容,实现高效便捷。 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保证办案质量,要突出两个重点,即审查起诉时的重点在于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出庭时的重点是围绕如何量刑。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既要加强对程序监督,确保诉讼权利和程序公正,又要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的审查监督。对于发生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甚至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同时,当发生被告人不认罪等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转换建议。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按普通程序的要求“重新审理”而非“继续审理”,对应转未转或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的,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提出纠正意见。对认定事实错误,或定性错误,或量刑存在较大偏差或共同犯罪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平衡,或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可依法提出抗诉。对于判决确有错误但缺乏抗诉必要性的,应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再审检察建议,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作为这一《指导意见》的配套,浙江省检察院还制作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 另据了解,为积极应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全面出庭带来的挑战,浙江检察机关从加强公诉人才配备、提升队伍素质等多方面入手,目前,部分案件较多的检察院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率已达到100%。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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