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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非儿戏 欠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10 09:23:30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替人担保由风险,欠债人不还,担保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偿还400万贷款,担保人万恒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9月1日,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丰源)与鄂尔多斯准格尔旗70后女子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0.33‰。2011年9月1日,丰源与鄂尔多斯市万恒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恒)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保证债权人丰源与主合同债务人刘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万恒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2011年9月1日,丰源与万恒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刘某与丰源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万恒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兴胜路三台基街北、权利证书编号为东国用(2011)第出让076号、面积为30841.82㎡的住宅用地一块,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丰源。丰源与万恒于2011年9月1日办理了上述抵押土地的他项权利证书。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丰源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丰源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从201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33‰计算。三、被告万恒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万恒以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地号为1506020100140336000住宅用地对以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丰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8250元。六、案件受理费39186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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