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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芳: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应充分发挥三个作用
作者:魏志芳 发布时间:2012-12-10 13:33:50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并由基层司法所和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明年1月1日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主要为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司法所);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如何确保社区矫正、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进行,扎实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必须充分发挥以下三个作用: 一是检察建议的建议督促作用 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检察建议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检察等监所检察工作中,针对刑罚执行及监管等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向有关执行机关的职能部门发出的一种工作文书。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职能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等机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监管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等问题,要依据有关事实、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要围绕存在的问题、隐患及违法现象,重点提出治理防范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执法活动的规范进行。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要积极督促有关机关及单位,及时给予书面回复;走访有关机关及单位,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检察建议发出后的实际效果。 二是执法检查的检察监督作用 社区矫正、监外执行工作执法检查是检察机关依法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的执法等活动进行的检察和监督。它既是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执行刑罚活动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和执法规范进行的必要方法和措施。开展社区矫正、监外执行工作执法检查,应围绕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变更执行、解除社区矫正等重点进行检察。交付执行检察,主要是监督法律文书和罪犯的交付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教育矫正监督管理检察,重点围绕司法所是否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是否制定了矫正方案,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法律规定必须报告批准的是否进行了报告、批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是否达到八小时,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关情况是否及时掌握,司法所是否定期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行了处理或提出了处理意见等进行检察。变更执行检察,主要围绕变更执行地是否依法进行了报告和审批,变更是否合法,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减刑建议书、收监执行建议书及有关裁定、决定是否合法,有关法律文书是否及时抄送有关机关等进行检察。解除社区矫正检察,重点围绕矫正期满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参加,宣告事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向有关解矫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司法所是否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妥善交接,有关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是否书面通知或抄送有关机关等进行检察。执法检查的检察监督方式,可采用查阅执行档案或工作档案、咨询司法工作人员、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社区矫正人员、召开社区矫正执法座谈会等形式。通过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存在的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司法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三是长效机制的基础保障作用 创新高效、务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一要发挥好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的协调联动作用。社区矫正联席会议是由公检法司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研究解决,共同探讨、合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工作会议。因此,社区矫正联席会议所做出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关安排和部署,所形成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方案和共识,检察机关除了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外,还要积极督促有关机关积极落实,搞好衔接,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二要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情况通报制度。社区矫正情况通报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将接收、解矫、处理、分类、分布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事项发生情况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和单位通报,有关机关和单位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或采取相关措施的一种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进一步提升有关领导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社区矫正等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适时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三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数据动态共享。信息交换和动态数据共享,是指将有关的信息和一定的数据,通过特定平台,经过相关技术处理,实现交换信息、共享动态数据。随着现代科学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换和动态数据共享正变为现实。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内部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实现社区矫正数据动态共享。既节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成本,减弱了工作强度,也快捷了信息交换,同步了有关数据,同时还极大地方便了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为更好、更及时、更科学地开展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持。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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