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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为基础做好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顾昂然 发布时间:2012-12-07 13:29:07
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工作者和参加1982年宪法起草工作的成员,谈三点体会。
第一,1982年宪法是根本大法,是立法基础,我们要很好地学习。1979年制定七部法律时就发现1978年宪法需要修改的问题。地方组织法取消革委会恢复人民政府,而1978年宪法规定的是革委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常委会,而1978年宪法规定地方没有常委会。选举法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人大代表,而当时规定是间接选举。检察院组织法为维护法制统一,将上下级检察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这些都涉及到1978年宪法修改的问题。所以,1979年6月12日,彭真同志召集乌兰夫、姬鹏飞、刘复之、武新宇、邢亦民、王汉斌和我进行研究。彭真同志提出,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检察院组织法,对宪法提出修改草案。所以搞立法必须学习宪法,以宪法为基础。 第二,1982年宪法体现了邓小平的思想,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是一部好宪法。1982年宪法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意志。这次修改,全国人大决定设立一个宪法修改委员会,代表很广泛。修改大体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一个草案,秘书处广泛征求各界人士对宪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包括召开地方、各部门、各界人士、各方面专家等的座谈会。另一方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进行了研究,同时搜集了很多外国的宪法资料。第二阶段是全民讨论。在全民讨论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全国各族人民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得非常认真,这实际上就是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全民讨论以后,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当年10月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开了五天。根据全民讨论意见,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又作了很多修改,根据不完全统计,这次一共修改了近百处,纯文字的还不算。10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第三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1月26日听取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从27日开始审议,经过逐章逐条的审议,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又进行了修改。修改涉及的条文有19条,有的条文修改不只是1处,连同序言、总纲,共修改了近30处。12月4日,全国人大采取投票办法通过了1982年宪法,当时参加大会的代表有3040名,3票弃权,其余都投了赞成票。从程序上讲,1982年宪法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都是党中央领导的,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建议对宪法进行比较系统的修改。二是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全体成员都参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三是宪法的修改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和十二大提出的奋斗纲领。四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讨论了八次。所以,这部宪法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的领导和发扬民主、发挥权力机关作用的统一,是一部好宪法。 第三,把学习1982年宪法和十八大报告紧密结合起来。十八大报告有许多亮点,比如把科学发展观列为指导思想,原来规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没有把它作为指导思想,这次把它作为指导思想。又比如现在提出五位一体,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等等。因此学习1982年宪法要与学习贯彻十八大报告联系起来。作为立法工作者,我们学习十八大报告,要采取各种办法落实十八大报告作出的新部署。有的要修改宪法,这次中央还没有提出来,但是这项工作可能将来还是要做;有的要制定和修改法律,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立法工作的任务不是减轻而是更重了,现在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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