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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检方对接新刑诉法审查批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
作者:卢金增 高忠祥 张玮琳   发布时间:2012-12-07 10:34:23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积极对接新刑事诉讼法,试行在审查批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12月6日,该院采纳律师的部分意见,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王君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在即,德城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审查批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

    今年9月27日晚,王君与丈夫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次日她在哥哥等人陪同下到其婆家经营的汽车玻璃店找丈夫理论被打一事,与婆婆、丈夫等再发争执,王君一气之下将店内待售的一宗汽车玻璃砸毁,后经鉴定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1960元。

    德城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材料,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对本案在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侦查活动合法性等方面提出意见。

    五天后,犯罪嫌疑人王君委托的律师来到德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向主办检察官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函》等相关手续和《律师意见书》,对该案提出四点律师意见:一、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很小,嫌疑人在自己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为排泄心中怨气作出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过激行为;二、犯罪嫌疑人一贯遵纪守法,社会口碑很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三、本案被毁坏财物价值存在异议,其价值应依据当事人双方签字的损毁清单为基础鉴定,实际毁坏价值应为8870元;四、该汽车玻璃店属王君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是王君与丈夫于2011年10月结婚后转接过来。王君当时用自己的5万元进行了投资,被毁财物应属王君与丈夫的家庭共同财产。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王君。

    主办检察官在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和仔细审查律师意见书后,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律师提出的有关证据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查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遂做出了不予批捕王君的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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