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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故意毁坏债务人父亲财物领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05 15:16:25


     本网讯(肖福林)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一直未偿还欠款后,邀集他人故意毁坏债务人父亲的财物。2012年11月2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因与邓某的债务纠纷等原因,2011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海奇纠集其他四人,携带甩棍和油漆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瑞金路。被告人刘海奇向其他四人指明邓某的父亲开办的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位置。其他四名同案犯进入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持甩棍砸坏该公司的渴望V233型电话机1台、SOFE12-75电饭煲1个、08TG-100电水壶1个、同方V7650电脑1台、松下996传真机1台、Acer4750笔记本电脑1台、D-Link无线路由1个、音箱1对、三星3206多功能打印一体机1台,并将油漆泼在办公桌上。经价格鉴定,上述被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290.5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海奇的家属已向该建设工程公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告人刘海奇在法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奇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刘海奇上诉提出,他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刘海奇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以及受害人的损失已得到相应赔偿等情节,对刘海奇的判罚符合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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