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天津河北区检察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朱建军 元冰凌   发布时间:2012-12-05 09:57:30


    记者从天津市检察院获悉,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正在逐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河北区检察院目前已在全市率先实行,将今年数名已被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把他们的纸制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都归入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库”,由专人进行保密管理,从而撕掉了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帮助他们正常回归社会。   

    今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单独建章,第275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能依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的“罪错青少年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的原则,对罪错青少年进行笼统的保护。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学校或用人单位往往能够查到罪错青少年的犯罪记录,变相拒绝接收或差别对待,使得罪错青少年正常回归社会的立法初衷落空。一些青少年因此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再次犯罪。  

    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为了迎接新修订的刑诉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河北区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区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的条件、程序及查询事项均做出明确规定。   

    考虑到单一的由检察机关封存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并不意味着信息的绝对保密,其他司法环节仍有可能泄露,河北区检察院与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公安河北分局、区司法局、区团委、区妇联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意见》,对适用条件、封存的范围和操作步骤、查询程序及履行附随保密义务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并设计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文书,全面规范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程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在各个环节不被泄露。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