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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实务初探
作者:徐军   发布时间:2012-12-04 08:38:2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二条款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及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可否认,民事执行工作中,会存在执行瑕疵,上述规定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途径,而法院强制执行中的不当行为也能得以纠正,对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起到积极作用。但执行异议案件在实务操作中也遇到一定问题,本文试作一探讨。

    一、执行异议案件现状。

    1、就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近三年执行异议案件收案数较平稳,但有增多趋势。2010年、2011年、2012年(1至11月)收案分别为18件、14件、18件,分别占执行案件收案的0.88%、0.87%、1.76%。

    2、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变更或追加当事人,被追加当事人提出异议;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以双方存在质量纠纷或付款期限未到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追加配偶为执行人,被追加的配偶提出异议;银行为收贷协助被执行人利用银行内部帐户还款以使款项不进被执行人被冻结帐户,追加银行后,由银行提出的异议等。

    3、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基本做法为由执行部门专职人员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后合议裁决。

    4、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存有难点,抽逃注册资金类的执行异议认定证明抽逃的标准难以掌握;执行异议案件中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而审查中对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与实体法存在冲突;执行异议审查中,对被执行当事人属资产混同、关联交易的认定难度大;实务中也存在审判阶段进行的保全材料不全,查封笔录做得不扎实,审判人员说法与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不一致情形,给执行异议认定处理带来一定困难。

    二、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在实务中的困惑。

    1、执行异议的审查各地做法不统一,表现在第一,审查部门不统一。显然,为了公正,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审判实践中,有的由审判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有的由执行部门规定的专职人员进行审查。第二,审查方式不一样。不管异议人有无提交证据,有的全部只进行书面审查;有的则全部进行听证,而后再作裁决;有的则还进行开庭审查。第三,审查的组织形式不统一,有独任进行审查裁决的,也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裁决。

    2、执行异议的审查时间规定与实务处理需求脱节。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十五日内审查。该规定充分考虑了执行效率,但实务中,一个案件从立案、调卷、组织听证、进行评议,进行报批有个流转过程,加上人案矛盾突出,完全在此期限内审查完毕较为困难。

    3、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规定缺失。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来,并未对法院对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审查工作开展较迷茫。第一,对于执行异议仅进行形式审查还是需要实质审查无规定;第二,对于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适用何规则,听证后对当事人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主张能否支持未明确;第三,实务中还存在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被执行人提起申请再审的主张,如果原审法院经审查主动提起再审的话,则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将裁定中止执行,既于此,原执行异议的审查该如何处理不明确。第四,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导致提出随意性强,给执行效率的提高带来影响。

    4、执行异议案件中有部分与规避执行行为密切相关,规避执行的手段目前越来越高明,也出现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恶意诉讼,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不动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然后持确权法律文书主张所有权来抗辩执行处分的情形,对于此类执行异议的审查,难度更高,认定规避执行行为的成立更难。

    三、目前对执行异议案件的应对。

    1、一方面立法部门需要借鉴域外立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结合当前实践情况,对执行异议的制度规定进行完善。另一方面执行人员需要进行不断的摸索和调研,掌握并提出切实可行办法。

    2、执行异议案件的存在对执行法官开展执行工作提出新挑战,一方面需要提高执行效率,保证执行质量,另一方面执行异议审查人员的司法能力需要加强,要不断扩大理论知识。提高法理水平,在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之外,还要加强关联学科知识的学习,如财务、证券、心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打造全能型人才,并能在处理涉及规避执行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发挥作用,使执行工作顺利展开。

    3、加强审执配合,审理阶段的保全工作一定要做全做扎实,查封笔录不可缺,并且要做祥细,明确查封标的物权属,避免执行阶段产生异议或当事人进行规避行为阻挠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执行阶段对当事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取证工作也需做扎实,为提高执行质量打下扎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惠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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