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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寻衅滋事”遭劳教 上海劳教委决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2-12-04 10:11:02


     本网讯(陈为)   劳动教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我国被诟病已久。近日,宣城中院以定性、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终审判决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杨某作出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

    杨某因与原同事张某工作上产生矛盾,心怀不满,于某日召集两人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上海市劳教委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杨某收容劳动教养壹年。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上海市劳教委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杨某因在工作中与张某有矛盾,遂纠集人员对张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轻微伤。其行为的发生有前因,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上海市劳教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杨某作出劳教决定,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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