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12月3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了审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移除在原告宅基地上种植的蔬菜、花草、树木及所建的鸡舍,以及赔偿材料损失费3000元给原告。
李立国在2003年10月24日,与金城江镇城北社区居委会签订了一份《宅基地出让协议书》,该居委会同意转让自己所使用的、位于河池市虎山路121号西侧的一块面积为74.5平方米的宅基地给他。2004年2月2日,李立国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3月19日,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他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2011年4月20日,他还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位于河池市虎山路、地号8—356、面积74.5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使用权。由于刘其深对李立国取得、使用该宅基地有异议,便在该宅基地上种菜、种花、种树,且还在2011年9月间擅自拆除李立国宅基地上搭建的车棚用于养鸡,该车棚是李立国以300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得来。2011年12月16日,金城江司法所与桥卜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调处纠纷,因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同意协商处理,调解未果。
受理该案后,法官对案情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位于河池市虎山路121号西侧、地号8—356面积为74.5平方米的宅基地是李立国经过合法途径、办理合法手续而取得的,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该宅基地进行处分、使用。而刘其深未经他同意擅自在其宅基地上种菜、种花、种树,甚至拆棚养鸡,其行为已侵犯了李立国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其深拆除违章建筑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