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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平:浅谈司法警察如何服务自侦工作
作者:吴远平 发布时间:2012-12-04 13:34:05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展示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在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秩序和办案安全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查办职务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重要的司法职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服务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自侦办案工作,也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主要任务就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通过行使职权,协助检察官办案,维护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侦查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是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 近几年来,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人员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与新形势发展要求相比,仍然着存在基础差、底子薄、稳定性不强的现象。检察院内部转岗法警较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轻法警通过司法考试后大多转任检察官,有的法警调离检察机关到党政部门工作。以我院一个编制数为40余人的基层检察院为例,近几年先后有1名法警调到党政部门工作,2名同志由书记员转入法警序列,通过公务员招录法警2名。法警队伍人员变动大,稳定性不强,不利于法警队伍人才培养、建设。而服务自侦办案工作,又对司法警察提出较高的执法能力要求。从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现状看,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规则》)规定的职责,履行九项职责等执行层面工作,均能较好完成,但要参与侦查办案、完成好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任务,部分司法警察还不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司法警察要搞好服务自侦办案工作,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既要会警务技能,又要懂检察业务,更要学习、掌握一定的侦查办案技能。司法警察能否更好地为自侦办案服务,从根本上讲取决于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我院十分注重法警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警自身素质。一方面坚持法警业务学习不放松,制定了学习计划,认真学习上级院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还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另一方面采取选派法警到反贪、公诉、侦监等业务科室锻炼学习,鼓励全队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大力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我院还十分关心爱护司法警察,做到用事业、感情、待遇留人。05年成立法警队后,我院不等不靠,积极和县委、编办沟通联系,将法警大队高配为副科实职单位,充分调动法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参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方式可分为三种,一是履行《条例》、《规则》规定的(九)项职责;二是上述方式基础上,参与反贪、反渎等部门查办职务犯罪侦查的调查取证工作;三是法警部门完全行使侦查权,独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第三种方式,部分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长根据具体情况,交办司法警察部门完成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任务,这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积极服务自侦办案方式,锻炼司法警察队伍的好机会。关键是依法建立制度来规范,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用制度来保障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工作健康发展。我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法警大队经过多次与自侦部门协调,先后制定了“自侦部门侦查一体化”机制、“检警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做到了法警参与自侦办案工作“有章可循”。 三、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侦查途径 1、“侦查一体化,检警不分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第九项为:“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这规定应当是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检察业务工作,如案件线索初查、自侦案件侦查或协助检察官进行初查侦查等。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办案资格,建立“自侦部门办案一体化”,有利于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在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领导下,在主办检察官的具体指挥下,参与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工作。这样,司法警察在集中编队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一岗双责,跟案履责,既严格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又参与案件侦查工作,能够缓解目前检察机关办案警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司法警察资源与检察官的优化配置,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提高办案效率,服务检察大局。 2、办案工作区构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一般由司法警察进行专门管理。办案工作区办案,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从有关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开始,司法警察就开始了全程参与,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同样可以即时监控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既可以作为出庭公诉的证据,也可以成为今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保障措施。以办案工作区为载体,以司法警察的职能介入为切入点,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良性的制约机制,本身就是对侦查权的一种有效控制。 四、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式 1、安全防范。办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处于突出位置。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十分必要。建立办案与看管工作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将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任务交由司法警察专门负责,既有利于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也有利于司法警察集中精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进办案安全工作的完善和提高。为此,我院制定了“一案四卡”制,即《个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卡》、《办案安全责任卡》、《办案安全监督卡》、《办案时限提示卡》,而且四卡随案走,直至案件结束,有关办案责任人必须跟踪履职,落实到位。 2、侦查措施。在办案实践中,检察官把主要的精力放到了案件的突破、证据固定和案件质量上,而司法警察将逐步按照查办案件方案和案情的发展要求,承担办案工作中的具体取证查证和执行强制措施等任务。我院司法警察大队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严格派警、规范用警的要求,开创式地制订了《定时段派警制》,就是不定事由、不定地点而定时间段的派警制度,根据自侦部门案件进展的需要,由分管检察长签署派警令派出优秀法警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参与案件侦查。这样既理顺、规范检警相互之间的职责关系,又使侦查指挥与执行取证查证工作达到了有效的协调和统一。 3、相互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很高的要求,依法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非常迫切,人民群众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寄予厚望,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问题十分关注,因此加强内部监督就尤为重要,构建检察官、法警在办案中内部监督机制,就可以在一定范围起到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4、强制和保障作用。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时,其行为主要是按照法警职责规定来进行。比如遇到阻碍检察官正常办案以及检察官在办案中遇到攻击、受到人身侵害时,司法警察就可通过主动履行职责,出面调处或予以防卫。又如在执行传唤、拘传、逮捕或押解时,为防止嫌疑犯、被告和罪犯逃跑可以使用手铐、警绳,而这些恰恰是检察官职责所不具备的。所以,司法警察每执行一项职责都带有强制性,正因为有了这种强制性作用,才能够保障办案措施的有效行使,使办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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