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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千里:浅谈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
作者:马千里 发布时间:2012-12-04 13:19:48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检察队伍和检察业务的80%都在基层检察院。周永康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检察事业的重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在检察事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本文试从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的角度谈一下对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管窥之见。
一、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的作用和意义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对认识有决定作用;正确的认识,科学的理论对实践有巨大的指导作用。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既要大胆实践,深入实际,又要善于思考,调查研究,重视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基层检察院位于检察工作的第一线,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为检察理论、司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也亟需检察理论、司法理论的指导。基层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一)基层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可以为立法和制定司法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应当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己进入深层阶段,社会变革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政法部门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愈发重大。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职能的履行最直接地接触社会生活实际,司法理论研究素材非常丰富、很有价值。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掌握社会动态,追踪社会热点问题,把服务与办案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理性思考,做好调研工作,把这些下情和民意充分、及时地反馈上去,必然有助于高层科学立法,科学决策,制定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法律和政策。 (二)基层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可以为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检察制度基本理论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实践证明,检察理论的指导为检察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着有力的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30年述评》文中提出:由于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所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基本理论,仍然面临着某些有待研究或者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有关检察制度某些重大问题的争论也将会在新的更高的层次上展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仍然是任重而道远。基层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前沿,检察工作的大部分是由基层检察院承担的,具体改革措施的试点,检察事业的发展,其运行的主体主要还是基层检察院。因此,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的创新实践中应保持工作的主动性。把基层调研工作与各项职能的履行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卓有成效的调研工作,自觉地参与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工程中去。 (三)基层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可以为基层各项检察实践提供指导。既然检察事业的重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那么就要立足基层实际和特点,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基层检察院建设有两个基本抓手,那就是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理论研究水平正是队伍素质的一大标志,检察调研工作是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是推进检察改革和全面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及整体素质的重要方法,不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就难以充分、正确、高效地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各项职能作用。 二、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3年就印发了《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多年来,一直在要求加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并针对加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工作措施。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对加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也提出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然而,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仍然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个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没有真正切实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对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重视不够。对于这个制约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开展的主观方面的根本性问题,大家都能够清醒的认识到。但是,为什么难以改变?问题的关键在于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尤其是检察长的思想认识是否真正切实转变。传统意义上,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门面”,反贪局是检察机关的“拳头”,重点抓两侦、重点抓公诉似乎成为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的固有的思维定式,认为基层检察院只要保证队伍不出乱子,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就行了,理论研究都是高层检察院和专家学者的事。加之,基层检察院业务繁杂,疑难问题众多,往往是只是疲于应付眼前问题,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无暇顾及理论研究工作。对于理论研究工作,更多地认为是务虚的工作,可有可无,甚至把它看成是基层检察工作的负担。结果是工作中视野不开阔,思路不清晰,效率不高,预见性不强,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 (二)在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怕吃苦、畏难情绪,这是制约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开展的另一个主观方面原因。陈云是我国老一辈的政治家、经济学家、哲学家,他在工作中特别注重调查研究。他曾对身边工作人员说:“你们看到我整天忙于找人谈话、开会、了解情况、处理一般文件与日常工作时,我并不累,因为那只是在实践中加深对事物的认识,还来不及对重大问题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当你们看到我静下来了,既不找人谈话、开会、了解情况,也不处理一般文件与具体工作,而是一个人呆在这里,关起门来,总是走来走去的时候,才是最累的时候,因为那是在重大问题上集中精力对调查所得(包括集体研究的成果)作全面、系统的思考,是要花力气、下功夫、全神贯注的。”把大量的感性认识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推理等抽象思维活动上升为理性认识,就象化茧成蝶一样,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干警多数都不能够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去静下心来做些理论研究工作。 (三)缺乏理论研究人才。困扰基层检察院建设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检察官断层、检察人才缺乏。而理论研究工作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在全国检察系统中,由基层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和检察业务数量呈正金字塔形,而理论研究人才则呈倒金字塔形。在高层聚集了高水平的理论精英,在基层检察院拥有了大批的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者。高层理论者虽然也下基层调研,也搜集基层的资料,但是,我国幅员辽阔,省市众多,而且地方差别很大,要全面、仔细、直观地获取大量的感性认识是不现实的。基层检察院占有丰富的、有价值的感性认识,但是,由于理论研究人才缺乏,调研工作难以形成体系化优势,队伍整体素质很难适应理论研究工作的要求,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四)理论研究不能紧密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在基层检察院工作中,没有把握住实践是理论的归宿这一认识规律,不注重用理论指导实践,没有发挥出理论对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这是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不能很好开展的症结所在。因此,无论怎样强调理论研究工的重要性,也只是雾里看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上级院对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考核时,主要以稿件公开发表率论好差,这样的考评机制在基层检察院就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它不符合基层理论研究工作实际,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基层理论研究工作,往往给基层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带来误导,基层检察院不注重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搞理论研究,不注重用理论指导实践。只是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同志东拼西凑完成几篇文章了事。脱离实践的源泉,迷失实践的归宿地的理论研究更加难以出精品。 三、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领导重视,率先垂范。首先,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论素质,品行修养、能力提升、形象塑造都需要理论的沉淀和支撑。检察机关是业务性很强的单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是知识型、专业型的领导干部。其次,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以及领导班子要带领本院干警把各项检察工作做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以及领导班子对理论研究工作要有大眼光、大胸怀。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要为高层立法和决策服务。第三,理论研究工作是全院性的基础工作,它不单单是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事,各科室局都应该有理论研究工作。更何况离开个科室局的工作实践,理论研究变成了无源之水。要组织好、协调好全院的理论研究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第四,领导干部要在学习、运用理论上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才能影响别人,带动部下,倡导钻研理论、思考问题的风气。 (二)大力培养理论研究人才。首先,要针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人才缺乏的现状,采取符合检察工作人员实际的学习方法,开展灵活多样的学习、调研活动,营造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做学习型检察官。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理论素质。其次,要对专职理论研究人员培养、关心和爱护。一方面要提倡理论研究人员树立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另一方面,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理论研究工作,对理论研究工作的成绩稍加认可,对理论研究工作者提出的建议能够予以支持,便是对理论研究人员的很大鼓舞。要理解、关心理论研究人员,落实他们应该享有的待遇,尽力为他们解除工作上、思想上、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轻装上阵,更好的发挥作用。第三,有目的的加强理论研究后备力量的培养。目前,检察机关已建立良好的进人制度,每年都有一批德才兼备的莘莘学子通过考试进入基层检察院工作。对于这些年轻有潜力的检察事业新生力量,不能只想着把他们分配到公诉、反贪部门,应当从他们中挑选一些同志到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检察长可以让他们同时参加办案,给特们压担子,这样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会使他们很快进步,全面发展。 (三)建立便捷、高效的信息快速通道,上下联动,形成统一协调的理论研究大格局。上下级院之间要建立起理论研究工作的“信息高速公路”,充分发挥高层的人才优势和基层的实践资源优势,把实践和理论紧密地结合起来。高层应当把他们需要什么理论调研素材以及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最新成果告知基层,基层应当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理论指导反映给高层。高层应当对基层多加强指导,基层更要积极主动的联系上级院,求得帮助与支持,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理论工作的发展。 (四)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建立行之有效的理论研究工作机制,推进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应当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指导性和服务性。在各项工作中,要有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要运用理论,就要学习理论、掌握理论,就要搞调查研究,就要进行理性思维。这时,理论研究工作自然而然的就开展起来了。根据基层检察院的队伍现状,不能一味苛求其能够在权威报刊上发表多少文章、出多少理论精品。对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的要求和考核也要结合实际。基层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几下方式开展:一是应当用已有的成熟的司法理论和检察理论指导检察工作实践。我国的司法理论和检察理论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基层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它,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理论水平,学以致用,善于用理论指导实践。二是可以借鉴其他检察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注重通过报刊杂志和网络搜集来自全国各地有价值的信息和经验材料,进行对比分析,为自己开展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借鉴。三是要把基层检察院参与三项重点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以及适用法律过程遇到的疑难问题等有价值的理论研究素材及时全面地搜集起来,反映上去,为高层立法和决策作参考。四是要紧紧围绕全院的工作以及各科室局的部门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工作,学会理性思考。可以主动谋划抓前瞻性调研,可以定期盘点抓统计分析调研,可以回顾过去抓总结性调研。也可以针对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进行专题调研、个案研究。从事检察工作、开展执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只要勤于思考,不怕动笔,有意识地把这些都及时地形成文字材料,哪怕是一篇短小的信息、一个精心制作的侦查预案、一篇工作总结等,都会成为非常有价值的理论研究素材。基层检察院要建立院领导重视并亲自参与理论研究工作,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协调,各科室局以及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理论研究人才的作用,以点带面,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把丰富的感性材料条理化、系统化,通过抽象思维上升为理性认识,形成理论研究成果,然后,再把理性思考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实践。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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