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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2月1日起实施
作者:刘奕湛   发布时间:2012-12-04 09:15:03


    12月1日起一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式实施。其中有的法规旨在加强保护我国气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和进一步创新、发展期货业,有的规定在于推动中央金融企业廉洁从业。这些规定将从不同层面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

    禁设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干扰源

    为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我国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深入,许多气象台站当年位于城市郊区和农村,现在变成位于市区,各地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不断发生,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二是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气象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三是禁止实施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挤占、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等。

    明确期货交易定义 境外机构可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我国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条例所适应的交易活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具体内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期货交易,条例增加一项条款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2项禁令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

    日前,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颁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具体内容包括:

    ——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办法还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明确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含礼品)等。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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