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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回家路上车祸身亡 用人单位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30 10:31:09


     本网讯(覃兆华)   男子未签劳动合同,在一次夜里加班回家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因得不到赔偿,男子家属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原告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吴胜泉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共21842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10000元);

  2002年6月,吴胜泉受雇到原告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是开机,工资实行多劳多得。吴胜泉与原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期间,原告为吴胜泉缴纳人身意外险。2011年10月1日,原告安排吴胜泉等几位员工加班搬运稻谷,下午6点30分工作结束,原告安排加班的几位员工到饭店吃饭,晚上8点30分晚饭结束后,吴胜泉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路上吴胜泉驾车失控驶出左侧路外并撞倒路边树木,造成吴胜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胜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支付抢救吴胜泉的医疗费2000多元,并支付被告丧葬费10000元。

    经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胜泉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吴胜泉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王伤。”之后,被告向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1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原告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21842元;2、原告应从2011年11月起分别向吴胜泉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支付375元亲属供养救济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止,如遇政策调整救济费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原告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广西2010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842元,月平均工资为265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胜泉于2002年6月起到原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吴胜泉于2011年10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吴胜泉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不认定为工伤,原告对吴胜泉的死亡行为未构成侵权,但鉴于吴胜泉在原告处工作多年,且事故发生时原告安排吴胜泉等人加班,吴胜泉的加班行为实际上是为原告创造利润,从公平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吴胜泉的继承人遗属津贴。参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或因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向死亡职工家属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和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综上所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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