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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高利贷被非法拘禁27小时被逼写下20万元借条
发布时间:2012-11-28 09:56:31


     本网讯(曾辉明)   2012年11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明勇、周云根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查明,2008年4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邹明勇、周云根在徐少根(已判刑)邀集下伙同他人分别乘坐两辆车找胡志文追讨高利贷款。在村外,被告等人将正在田中做事的胡志文围住,徐少根先动手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胡志文,其他人也对胡志文拳打脚踢,随后将胡志文押上车带至一集镇,并以其为人质逼迫胡志文父母归还所欠高利贷款。由于胡志文被殴打,身体虚弱,在卫生院医生的建议下,徐少根指派人将胡志文带至民医院治疗并加以看守。4月23日中午,徐少根又派人将胡志文带至一酒店房内看守。当日晚8时许,徐少根等人开车将胡志文带至一中学,继续威逼胡志文父母还款。最后,胡志文被迫写下欠徐少根人民币20万元的借条,才被送回家。期间,被告人徐少根等人限制胡志文人身自由近27小时,经法医鉴定,胡志文伤情评定为轻微伤甲级。

    另查明,2008年1月20日,刘新华将李小明叫至一酒店房间内。被告人邹明勇等人以李小明治死其一头猪为由,向李小明索要2万元钱。期间,刘新华等人对李小明进行了殴打。李小明被迫找中间人出面,最后,李小明交了2万元给被告人邹明勇等人。

    2008年3月初,被告人邹明勇、周云根见被害人邹国平做木材生意赚了钱就起意敲诈。两被告人找到邹国平,对其进行威胁,其中被告人周云根朝邹国平打了一拳。邹国平被迫找中间人出面,最后,邹国平交给被告人邹明勇5300元。

    2011年11月28日、9月27日,被告人邹明勇、周云根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明勇、周云根等人非法限制胡志文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明勇、周云根还先后采取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邹明勇数额巨大、周云根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邹明勇、周云根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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