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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赠房为寻老来伴 反悔状告房屋登记机关
发布时间:2012-11-22 11:00:09


     本网讯(安然)   俗话说的好“有钱难买老来伴”,当人生步入夕阳之年,寻求一位伴侣只为求得生活的安静祥和。可是,北京市房山区的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却为了再婚赠予对方的房产打起了行政官司。

    原告赵某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翁,2006年赵某认识了本案第三人李某,赵某一心想与李某组成再婚家庭,由于李某婚前想要一套房子,赵某便对此予以了承诺,同时李某也留下了自己的承诺,愿意好好过日子,照顾赵某一辈子。为了兑现承诺,赵某甚至不惜偷偷拿走了女儿赵某某的身份证,把原本是女儿的位于房山区某小区的住房偷偷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女儿为了父亲的幸福,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赵某和李某顺利领取了结婚证,在领取结婚证的第二天赵某与李某便一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提出了所有权变更申请,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赵某与李某共同所有。经过这一番“运作”,赵某兑现了当初的承诺。但谁知好景不长,李某在拿到写有自己名字的产权证后与赵某的关系就渐渐疏远了,她忘记了自己最初的承诺,随后竟然悄无声息地消失了。2010年,原告赵某与李某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原告赵某起诉房屋登记机关,认为被告房屋登记机关在进行共有登记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故认为该登记行为无效,请求法院撤销与李某共有的产权证。

    由于所撤销的房产证与李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将李某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李某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及传票后,以不愿与赵某见面为由拒绝出庭。一审法院查明,原告赵某对其与李某共有的该产权证是由李某2006年8月交付于自己的事实表示认可,即原告赵某在2006年8月就已经知晓了自己持有的该产权证的内容;同时,该房屋为赵某与李某共有,亦可认定赵某于2006年8月起亦知道李某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内容。据此,原告赵某若不服被告颁发的共有性质的产权证,应当于两年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赵某仅以李某未履行当初的承诺为由,超过起诉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理由不正当,一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赵某不服一审裁定,于近日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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