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上班三日飞来横祸 伤残女工法院维权
发布时间:2012-11-20 12:04:40


     本网讯(徐燕)   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待遇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某工程建设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9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14日开始在被告工地做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不料工作的第三日原告便被从工地二楼棚架上方抛下的泥浆桶砸伤头部,遂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原告家境贫寒且住院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迫于经济压力,伤势未痊愈就匆匆出院;后又断断续续在私人诊所治疗花费2860元。后原告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被告拒绝。双方纠纷经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在私人诊所治疗所花费的2680元争议较大。原告认为这是自己为治疗工伤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理应得到支持;被告则认为原告在私人诊所治疗只有相关处方笺和赤脚医生开具的证明,没有正规票据,因此这2680元不应得到支持。主审法官结合案情、相关证据和原告张某贫困的实际情况,认定这2680元为张某医治工伤的真实花费,并作出如上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