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成作)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招用刘某做驾驶员,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刘某辞退。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处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33000元给刘某。
刘某于2010年4月9日至2011年7月到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广西田林县那比水电站建设工程处工作,职务为专职司机。2010年4月9日至2011年1月的工资为3000元/月,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的工资为32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31日不计工资,平时没有节假日,员工请病假、事假都要扣工资,没有为刘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被告将原告辞退,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向田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1年12月5日,田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田劳仲案字(2011)第05号仲裁裁决书,只是部分支持的部分请求。刘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请求二倍工资33000元及其他未支付的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刘某是否属于临时性用工的问题,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依据劳动合同作出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