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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克扣职工工伤保险 法院判决补齐
发布时间:2012-11-15 09:37:54


     本网讯(谈德军 费成兴)   2010年8月8日,对于王清(化名)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在搬运公司包装机旁作业的他,被皮带上落下的水泥包压伤右腿。受伤后,王清本应享受到的国家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却又遭到的企业的克扣。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以判决的形式为王清拿回了他本应享受到的待遇。

    自1997年起,王清便是宁国山水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化名)的职工。2002年元月,山水公司为王清参保了企业基本养老和工伤保险。2006年12月,经公司年度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山水公司出台了“职工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时间加上医生开具所需休息证明单时间,由各队财务按月支付每月300元的工伤工资”的规定。2010年8月王清因工受伤致右胫骨骨折后,被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12年4月9日,王清以工伤致残不能正常工作为由向山水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同年5月,王清与山水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一次性补偿协议,山水公司同意自2012年4月30日起与王清解除合同,并按照相关标准向王清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王清亦同意自行承担经工伤保险部门审核赔偿后的核减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在一次性补偿协议中约定:“……二、乙方(王清)伤残待遇:因乙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同甲方的劳动关系,甲方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1091.41元(王清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帐面工资1202.11元—基本养老个人缴费额110.7元)”=9822.69,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8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20元,小计49374.69元。三、停薪留薪期待遇,按8.5个月计算,结合本公司管理制度每月按300元标准支付,合计为2550元。四、停工留薪期内,甲方为乙方垫付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2642.63元从总赔偿中扣除。五、综合以上条款计算,甲方应一次性找补乙方赔付金额为48439.06元……”

    此后,王清在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在被该委员会以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又以医疗费负担无法律依据、山水公司少付工资福利待遇和补助金、未支付经济赔偿金为由,将山水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被告山水公司出台的按每月300元向职工支付工伤期间工资,虽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故被告应按原告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帐面工资1202.11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0217.94元。另根据本案事实查明,宁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拨付给被告的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46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6572元,此款实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从中扣减显属不当,故应按该局拨付的金额补齐给原告。对于843元医疗费,是相关部门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核减的部分,依据双方约定,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对于经济补偿金,因原告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待遇10217.9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6752元,合计40253.94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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