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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嫌三轮车慢打伤车主 罚款五百赔三千
发布时间:2012-11-05 10:17:41


     本网讯(陆二明)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3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13时许,张某与朋友乘坐三轮车至怀远二桥上时,因嫌车慢与三轮车驾驶员吴某发生口角,后张某往吴某面部打了一拳,将吴某打伤。吴某受伤后,被送往怀远县卫校附院住院治疗,共3天,花去医疗费835元。该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2周。2012年7月2日,怀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张某因与原告发生口角,就采取不理智的手段将原告身体致伤,导致其受伤住院,应该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虽系农民,但其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中央花园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并居住至今且以机动三轮车经营收入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其赔偿标准应该参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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