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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误把路人当房主杀死该如何定性
作者:程欲民 赖洋 发布时间:2012-10-31 14:58:14
【案情】
张某深夜到某居民小楼盗窃,正聚精会神的开锁,初到当地的李某因为不认识路,正想找人问路,于是看到张某,很是欣喜,上前拍了一个张某欲问路,未料张某以为是房主归来,惊慌的张某一刀就将李某捅死了。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张某开锁是为了实施盗窃,其行为当然构成盗窃罪。李某只不过是来向张某问路的,并不是来阻止或者说是来抓捕张某的,张某误以为李某是房主而将其捅伤,未料一刀捅到了要害部位,张某只有伤害的故意的,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张某的捅死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是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捅死了李某,属于转化型抢劫。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对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行为人是依照行为人自己的想象,用强制的方法来破坏原持有人持有的状态。 第二,对实施抢劫的行为人而言,其主观方面与客观事实并不要求是一样的。只有依照行为人自己的想象,其实施的强制的方法是用来破坏持有的手段,则其行为就是抢劫行为。那么也就意味着有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想象中认为自己是在抢劫而客观事实上并非是在抢劫,换句话说,当行为人压制的对象并不是原持有关系的持有人或捍卫维护原持有关系的人的时候,并不影响行为人成立抢劫罪。本案中,虽然李某只是想来向张某问路,其并不知张某正在行窃,李某并不是来阻止张某或者抓捕张某,但是张某主观想象李某是房主,是来抓捕自己的,张某主观上为了抗拒抓捕而对李某实施暴力。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张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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