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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他人肖像用于餐馆宣传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24 13:31:46
本网讯(通讯员 章俊棋)
冷某在县城开办了一家餐馆,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卢某、黄某(已故)的肖像以喷绘的形式张贴于餐馆大厅内。卢某、黄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冷某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10月23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该案,被告冷某同意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口头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此条中的民事权益即包括肖像权。如果是未经过死者生前同意或死者近亲属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害死者的肖像利益。本案中,冷某未经死者卢某、黄某本人和近亲属的同意,擅自将喷绘的肖像张贴于餐馆大厅之内,很明显就已经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肖像利益。 死者近亲属能否因死者肖像被侵犯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死者的肖像被侵犯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承办法官经过细致耐心地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就很好地解决了该起肖像权纠纷。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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