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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法院释法析理执结48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23 13:59:51


     本网讯(通讯员 梁晓琴 刘宇星)   10月2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大门口,突然出现了由几十名群众组成的队伍,其中两名群众手举着一面写着“维护权利,保障正义”的锦旗,率领队伍走进渝水区一楼接待大厅内,将锦旗交给了该院执行局局长叶明辉及执行法官邵铁民手中,并连声道谢。

    1998年被告晏某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新余市劳动北路沙新路口的土地使用权,1999年被告晏某与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住宅小区,该房地产公司将该宗土地转让给被告詹某等3人开发承建。2001年被告詹某等人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分别与原告毛某等48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詹某等3人为原告毛某等48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毛某等48人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被告詹某等3人向原告毛某等48人交付房屋。经原告毛某等48人多次催促,因四被告互推诿,一直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毛某等48人提起诉讼。

    判决生效后,晏某等四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毛某等48人分别向该院提出执行申请。

  该院执行法官在了解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和做好被执行人履行意愿的基础上,理出执行工作新思路,找准矛盾切入点,主动释法,多次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48名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终于该院一次性成功执结48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441.8万元,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到10月中旬,晏某等四被执行人已经全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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