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高程)
发财的途径多的是,而有些人却选择了骗婚。这种违法的发财路真的不能走,最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自己也会后悔终身。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黄某珍以婚姻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黄丽珍后悔莫及、双泪直流。
黄某珍系隆林县平班镇南务村人。2011年9月间,在田林县高龙乡鑫宝石场做工的贵州省盘县忠义乡人陈启章为了给儿子陈友金成家,找到同在高龙做工的贵州省晴隆县支马乡人马兴义帮忙介绍媳妇,马兴义将此事告诉给化名为“张有木”的何玉祖(已判刑),并说有介绍费。后何玉祖就找到黄然章(已判刑)讲了此事,黄然章与黄某珍商量,决定由被告人黄某珍假装嫁给陈友金,骗取钱财。2011年9月27日,按事先商量好的,黄某珍化名为“黄林洋”,黄然章化名为“黄公梅”,并假扮成父女与已知内情的何玉祖一起来到高龙乡与陈友金相亲。当黄某珍与陈友金假装相中后,双方和化名为“张有木”的何玉祖签订了结婚协议书,陈启章付了8000元彩礼费给黄然章,并给何玉祖2500元介绍费后,黄某珍就留下来与陈友金同居,而黄然章、何玉祖即离开高龙乡。2011年10月2日,黄某珍逃跑,所得的8000元赃款由黄某珍与黄然章、何玉祖共同瓜分。案发后何玉祖退赔38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陈启章。黄然章家属代其退赔1300元给被害人陈启章。。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以介绍婚姻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