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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依法变更 出事故保险公司照赔
发布时间:2012-10-12 09:20:09
本网讯(通讯员 冯利敏)
保险单上显示的车牌号码与事故车辆的车牌号码不一致,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月27日,被告李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行至南乐县城仓颉东路北关路口,遇杜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向左转弯横过公路相撞,杜某及其自行车被撞到路北超市宋某摆放的商品上。之后轿车又和被告丹某驾驶的从路南路口进入道路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被告丹某车又将路南王某的房屋及房前简易栅撞坏,该事故造成两辆轿车损坏、杜某受伤、自行车损坏、宋某商品损坏、王某房屋及简易栅损坏。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丹某承担与被告李某相撞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王某无责任。 被告李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单载明,牌照号码:豫JKAXXX。该轿车于2012年1月13日在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了车牌变更登记,将“豫JKAXXX号”变更登记为“豫JKUXXX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某持有的保险单上显示的车牌号码与被告李某事故车辆的车牌号码不一致,但保险单上显示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帕萨特轿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完全一致,应系同一车辆,据此,认定豫JKU556号帕萨特轿车就是被告李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所投保的车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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