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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驾驶致夫妻伤残 法官调解伤者获赔9万
发布时间:2012-10-11 16:37:59


     本网讯(通讯员 欧波)   近日,贵州省黎平法院高屯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一对夫妻伤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法官倾心调解,伤者获赔9万余元并得以一次性兑现。

    2011年5月8日,被告黎平县大稼乡归斗村一组村民刘某某驾驶粤HY5858号越野客车,沿坪从线由高屯往黎平方向行驶至114公里加100米路段时,与黎平县罗里乡罗里小学教师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车的杨某某及妻子龙某某右股骨中下段和右肋骨骨折,经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刘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龙某某因伤情严重转入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二人均为六级伤残。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刘某某就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以刘某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肇庆市中心支公司列为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将该案起诉到我院高屯法庭。

    受理案件后,高屯法庭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手续,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因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肇庆市中心支公司,以原告伤情等级鉴定过高且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具备鉴定资质为由请求法庭对原告伤情重新作出鉴定。经双方协商同意,2012年8月8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委托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二原告伤情作出重新鉴定:原告杨某某、龙某某鉴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中,原、被告均对重新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二原告陈述,医治伤情时发生的14万元医疗费,被告刘某某已提前垫付,但是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万元二被告没有赔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肇庆市中心支公司辩称:精神抚慰金已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不应该重复主张,后续治疗费因还没有产生所以无法计算,从而不愿意赔偿。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向二被告作工作:由于被告刘某某的违章驾驶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二原告是夫妻,且抚养的两个小孩均未成年;另外,杨某某的工资收入是全家的唯一经济来源,二原告身上至今留有5块钢板待拆除,必将产生一定数目的后续治疗费,二被告留有伤残,今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二原告相较二被告明显处于弱势。在主审法官近两小时法理并用的劝说和开导下,原、被告终于达成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肇庆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龙某某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92880.48元,并限于2012年9月30前付清。

    至此,一起长达数月,因当事人违章驾驶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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