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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赘后好逸恶劳 同居女诉请解除关系
发布时间:2012-10-09 13:39:40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海国强)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与马某(女)举行了结婚仪式的张某在“入赘”马某家后因好逸恶劳引起了马某的不满,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马某对这段长达16年之久的同居关系备感失望,便向法院提起诉讼。10月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的同居关系;原告与被告的儿子马桦由原告马某抚养。

    1995年3月份,马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月份两人在马某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同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马桦。因张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马某和张某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马桦出生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被当地计生部门罚了款,再加上“入赘”后的张某好逸恶劳、不学无术,不能像其他男人一样外出打工或凭本事挣钱养家,由此引起了马某对张某的不满,双方自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因琐事争论不休。张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马某曾多次催促张某补办两人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张某遵照父母的意愿屡屡寻找借口予以推脱,由此又引发了双方家庭的矛盾冲突。后张某回到父母家中并外出打工,长期不回马某家,亦对马桦不管不问。马某托人多次从中说和,但均被张某拒绝。马某对两人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备感失望,便于今年6月5日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同居关系,儿子马桦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此案后征求了马桦的意见,马桦表示在其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其学业未毕业前愿意跟随母亲马某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从1996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补办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马桦从小跟随母亲马某生活,马桦也自愿在学业未完成前跟随母亲生活,且原告马某不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原告不要求处理且被告张某缺席,故法院本次审理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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