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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祸三方被诉 法官调解四方言和
发布时间:2012-10-08 16:07:01


     本网讯(通讯员 罗翠航)   10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细心调解,覃萍共获得赔偿177786.32元。一起车祸,造成广西靖西县化峒镇八德村贺屯的覃萍五级伤残。覃萍把肇事者的李林、黄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靖西支公司)告上广西靖西县法院,要求三个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248522.2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财保靖西支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主持调解,四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结案件。

    2009年6月16日14时许,黄权驾驶小型客车由广西靖西县化峒镇往靖西县方向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林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中碰刮到也正在超越覃萍驾驶电动车的李林的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碰撞覃萍的电动车,覃萍连人带车摔到路边受伤。交警大队认定,黄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萍被送到医院住院27天,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黄权支付医疗费等60325元。黄权的客车、李林的三轮车都在财保靖西支公司投了强制保险,黄权还投商业保险。第三人强制保险有责任的赔偿总额为122000元;无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覃萍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覃萍的各项损失为187899.16元。因黄权、李林已投相关保险,故财保靖西支公司应赔偿覃萍的损失为181300元。财保靖西支公司赔偿不足部分6599.16元,由黄权赔偿。黄权垫支超过的款项,覃萍应退回。故判决,财保靖西支公司赔偿覃萍181300元;覃萍返还黄权垫支的费用53725.84元。

    一审判决后,财保靖西支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法官多次细心调解,四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于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覃萍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72936.32元;二、覃萍的营养费等损失共计4850元,由黄权负担。黄权已预支给覃萍60325元,由覃萍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赔付的当日返还给黄权55475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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