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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快递乱象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对策
作者:叶国平 发布时间:2012-09-29 12:03:21
摘要:快递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朝阳产业,具有极强的发展潜力和提升空间。然而,在经历了一段快速发展的历程后,快递行业出现诸多法律问题,伴随而来的快递纠纷也层出不穷,消费者维权难是摆在面前的主要问题。如何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让快递行业朝着健康合法的方向发展,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阐述快递纠纷的现象,分析了快递纠纷的救济途径,并提出了快递行业发展的立法完善的思考。
关键词:快递纠纷;法律责任;法律对策 快递, 是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 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其特点是,点到点、快速方便。快递产业是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公众对于寄送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与跨越式发展,作为其主要配送方式的快递行业更是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但同时,快递行业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违禁品递送问题、延迟交付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由于我国快递行业起步较晚,缺乏行业经验;另一方面也有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法律指引和约束的原因。因此从快递行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站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必须完善快递行业立法,加快行业系统内改革,以法律的力量保障快递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快递行业的纠纷现象 (一)拒绝验货,强迫签字等霸王条款层出不穷。收货时先进行开箱检查,再行签字确认,这是快递行业的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目前的行业法规中,对于该项内容皆无详细具体的成文规定,因此快递企业为了规避行业风险、降低客户索赔率,大多规定“先签字后验货”的格式条款,并同时附有“邮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或签章后, 视为快件已安全送达”的规定,这样收件人则无从知晓货品邮递的安全情况,更丧失了向快递公司索赔的机会。在快递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规则和霸王条款,而这种行业规则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不“快”,逾期交付。货品延迟交付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快递行业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着快递服务满意度的提高。快递的本质即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品的空间位移,因此社会对快递行业的时效性要求非常严格,快递企业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邮递货品,应该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然而,对于此类行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索赔程序和方法。由于维权成本的高昂以及违约损失数额较少,选择实际维权的客户不在多数,这样则更为快递企业逾期交付、降低实效推波助澜,不利于快递行业健康、高质的发展。 (三)货物遗失、毁损的法律赔偿问题。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由于快递行业运作风险的存在,我国对于快递损失赔偿也援引了邮件风险分担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本质上符合民法关于合理赔偿的原则性规定。然而,虽然寄件人可以选择以保价的形式来转移法律风险,但对于非保价货品,快递企业只需承担三倍于资费的赔偿限额,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不同货品的多样快递服务显得更为粗略,降低了快递企业运营的违法成本。快递业虽存在行业运作风险,但是随着科技化和信息化的产业升级,行业隐含的风险逐渐降低,只进行较低的赔偿明显与快递企业应尽的义务不相适应,因此通过寄件人的保价支付为快递企业风险转移买单已不适应目前快递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快递行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快递行业赔偿标准,建立快递企业备用金制。针对寄件人延期收件、货品毁损、遗失等赔偿问题,单存依靠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权,无疑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由于快递业违法赔偿数额普遍较低,因此寄件人实际维权的数量不在多数,导致物流企业长期违法运营,甚至有“得意忘形”之势。因此,建议引进快递企业备用金制,与已出台的新《邮政法》关于快递主体的设立审批条件相结合,用于对审查核实后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并将案件纳入到快递企业的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体系中。【1】快递企业在行政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机构设立赔偿备用金,寄件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大大简化了寄件人索赔的程序,索赔请求对象也从快递企业转为相关管理方,极大地提高了索赔效率。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合理化快递侵权赔偿,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快递行业赔偿标准,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二)完善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给快递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快递市场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滋生很多安全隐患。例如近期,通过快递渠道,多次发生寄递险品和反动宣传品,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其二,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用户权益难以保障。【2】2008 年3 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加快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正式征求了各省(区、市)快递协会,以及邮政企业、各主要快递企业的意见。同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尽量吸纳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做了必要修改,于5 月30日正式报交通运输部审议。7 月8 日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7 月12 日正式对外公布。作为我国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促进我国快递市场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总体来看,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还是太少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快递主体规定的相对健全,但规制快递行为的专项立法尤为缺乏。因此,将来一段时期内,应加快快递行为立法步伐,严格快递行为的标准与操作规范,增加具体的程度性规定。比如,对于“先签后验”的不规范行为,可以明确立法规定,并要求快递企业将此条款纳入格式条款中;同时,在邮寄单据上增加“快递人员已告知允许先行检验再行签字确认”的寄件人确认一栏,强制快递企业履行承诺,合理维护寄件人的合法权益。【3】(三)规范快递操作规则。明确要求代表快递行业的组织和企业,能够尽快的出台书面统一的快递操作规则,杜绝“野蛮装卸”现象的发生,并配以一定的惩罚机制。【4】同时,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场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四)加强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 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新《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必须满足两个硬性指标,其一是要求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跨省企业100万元以上、国际业200万元以上。其二,对快递业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即员工的职业资格证考核。这一立法有利于行业洗牌,进一步规范物流行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规范快递犯罪预防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进行犯罪活动。快递行业的兴起,在加速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进行犯罪活动。在快递行业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完善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当发生利用快递进行犯罪活动时,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滕双春.试析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学理论.2011(31) 【2】许巍. 快递服务质量有法可依[N]. 中国质量报.2008-08-01,(5) 【3】滕双春.试析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学理论.2011(31) 【4】李彬.快递行业法律纠纷的救济[J].科技创业月刊.2011(6)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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