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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恋爱不成起诉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09-29 10:15:16


     本网讯(通讯员 邱家亮)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江西省广昌县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3400元。

    2010年3月,周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随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关系期间,周某给付张某礼金12800元及购买金首饰折合人民币14000元,合计26800元。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因彼此性格不合,周某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已付的礼金及金首饰,张某予以拒绝。经协商无果,周某及周某父亲一起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彩礼及金首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中的彩礼是男女双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财物,男方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女方的彩礼,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收取的彩礼依法应予以返还。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及提出解除婚约方等因素,本院酌情以返还彩礼及金首饰折价的50%为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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