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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产品受处罚提起诉讼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21 12:01:02


     本网讯(通讯员 谭燕)   9月20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产品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石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7月2日对北京大唐力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湘常石)质监罚字(2012)第30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2011年12月,北京大唐力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签订烟囱防腐修复合同书及烟囱防腐维修工程技术协议书。北京大唐力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地方关系处理的承包方式对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烟囱进行防腐修复,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工具由原告自行采购,到现场材料和设备需经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级验收合格后方可应用于现场。2012年4月26日,第三人成都硅宝公司发现北京大唐公司所使用的硅宝877耐酸耐温粘接剂系假冒其公司的产品,向石门质监局举报,石门质监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湘常石)质监告字[2012]第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北京大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该批假冒硅宝877耐酸耐温粘接剂185件;并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北京大唐公司因不服处罚决定,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石门质监局于2012年7月2日下发的(湘常石)质监罚字[2012]第30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扣押的硅宝877耐酸耐温粘接剂185件。

    石门法院受理此案后,为消除原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对“官官相护”的顾虑,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处理,该院于2012年8月28日上午8点30分,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邀请了该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各乡镇的乡镇长、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把手”、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160余人旁听,并通过网络图文直播和庭审录播的形式全程同步播报了该案审理情况。

    该院审理后认为,石门质监局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具有行使监督的职权。北京大唐公司销售给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硅宝877耐酸耐温粘结剂产品,经检验为假冒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且不能证明其产品的来源。石门质监局依照法定程序,在告知了北京大唐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后,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北京大唐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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