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工人工作一个月患上矽肺病 公司拒赔伤残费
发布时间:2012-09-20 14:35:34


     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露)   河池市金城江区男子罗某因患上矽肺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因不服工作伤认定和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浙江省某矿业公司日前将罗某诉至法院,认为罗某在其单位工作时间短,期间不可能患上职业病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赔偿罗某伤残费。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该矿业公司称其公司于2010年3月9日更名为现公司名称,从未以更名前公司名义与被告罗某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罗某于2010年7月8日至8月10日在广西南丹大厂原告旗下采掘队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工资还未领取,不可能在此期间患上矽肺病。而罗某到原告公司工作之前,长期在另一公司采掘队从事井下作业,原告矿业公司认为,罗某职业病应该是在原采掘队工作期间患上的,与矿业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某向法庭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认定书、仲裁裁决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采掘队员工卡、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所患职业病为矽肺病,系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发现并认定为工伤的,虽在原告单位上班时间短,未领取工资,但不能否定其患病事实。

    目前,本案正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